《合同编》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以后肯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约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他们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编司法讲解》颁布了好几条与预约合同有关的条约:
第6条 当事人以认购书、订购书、预约书等形式约定在以后肯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为担保在以后肯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出货了定金,可以确定以后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预约合同成立。
当事人通过签订意向书或者备忘录等方法,仅表达买卖的意向,未约定在以后肯定期限内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很难确定以后所要订立合同的主体、标的等内容,一方倡导预约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的认购书、订购书、预约书等已就合同标的、数目、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符合本讲解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未明确约定在以后肯定期限内另行订立合同,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推行履行行为且他们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第7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致使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是不是违背诚信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时提出的条件是不是明显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是不是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原因。
第8条 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他们请求其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没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与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收获程度等原因酌定。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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