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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因交通事故过世,继子女是不是有权作为原告倡导权利?

www.xaclt.com 2025-09-09 婚姻家庭

基本案情:2023年元旦期间,原告孙某亲属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与被告孔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原告亲属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孙某受伤、两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亲属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孔某为原告亲属垫付部分丧葬费。因双方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需要被告赔偿因原告亲属交通事故给原告导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生活活费等损失50万元。被告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异议,涉案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剩余部分损失想积极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部分想赔偿,但被扶养人主体资格申请法院核实。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孙某爸爸和李某再结婚以后,李某与孙某形成继爸爸妈妈、继子女的时间虽低于3年,但经与李某生前村委会进行核实,因孙某的爷爷奶奶身体残疾,孙某在爸爸妈妈离婚时,确定孙某由其爸爸扶养教育,之后也一直跟着爸爸生活,在孙某生活、学习、成长的过程中,李某承担了相应的抚养责任,与孙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综上,孙某与李某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应是李某近亲属范围,有权作为原告需要被告赔偿死者李某的有关损失。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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