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男,34岁,籍贯:湖北麻城市,身份证号码:4221241975**011052,住址:湖北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号,邮编:438300
被诉人:三原昌鑫钢铁制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水
联系电话:?32271666,
地址:咸阳三原县城关镇长巷,邮编:713800
申诉人到被诉人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诉人月薪资以记件形式计发。
16日,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单位工作过程中遭受身体伤害,两只手臂都有不同程度的骨折损伤,经医疗诊断为:
1、左孟氏骨折,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申诉人16日至28日在西安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43天,12日至18日在湖北麻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申诉人共垫付医疗费4306.7元。
申诉人之受伤事实已于被三原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三人劳工伤认字第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申诉人2日向三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因未做劳动能力鉴别三原县劳动仲裁委暂停审理。
申诉人6日收到咸阳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书咸劳鉴字第015号,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别为九级,申请人王愿友因不服此鉴别结论,委托余伟安律师依法向陕西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第三鉴别,6日,陕西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作出陕劳鉴字第A-022号,劳动能力鉴别伤残等级为七级,申诉人垫付劳动能力鉴别费520元。劳动能力鉴别过程中,咸阳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未对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后申诉人需要享受工伤待遇,因薪资标准及停工留薪期等问题而发生工伤待遇争议。
1、解除劳动关系;
2、由被诉人支付如下成本: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478.75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478.75元;
4、停工留神期薪资40000元;
5、医疗费4306.7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
7、护理费2500元;
8、交通费1764.4元;
9、劳动能力鉴别费520元。
1、停工留薪期未确认,能否享受停工留薪期薪资,享受期限怎么样确定?2、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时间有一年多时间后发生工伤,但被诉人却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缘由只提供了申诉人、6月、7月份薪资表,其月平均为1225.3元。而申诉人觉得自己月平均薪资收入为元以上,申诉人需要单位出具全部薪资表,不然承担依据举证规则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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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觉得,劳动者因作遭受事故伤害、中止工作同意工伤医疗的,其医疗成本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本案中,申诉人受伤事实为工伤,且劳动能力等级经鉴别为七级,应当享受伤残待遇。最后,仲裁委
裁决中除停工留薪期薪资有所降低外,其他都依法支持了申诉人之申诉请求。
1、申请劳动能力第三鉴别是职工的权利,要准时行使,要擅长在第三鉴别问题上做足文章。实践证明,小地方的劳动能力鉴别机构可能“听命”于地方的用人单位,而不可以做到公正鉴别。同时,市一级的鉴别机构不如省级鉴别机构的专业水平。假如受伤职工对鉴别结论不服,要准时行使权利申请第三鉴别,而且要通过书面申请把不服的原因尽可能充分地表达。鉴别尽管是专业职员的鉴别,但同时也是当事人和律师可以“参与”的鉴别。而这种参与的方法就是当事人或者律师自己把自己对鉴别标准的熟悉和对当事人伤情的准确把握定位传达给鉴别机构,从而使得鉴别机构不可以“忽悠”当事人,做到客观公正的鉴别。本案中,余伟安律师在申请第三鉴别前就已经准确地把握了鉴别的方向,明确提出伤残达到七级的依据,最后获得了第三鉴别的成功。单就鉴别结论的改变,为当事人多争取到两万元以上的赔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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